全年一次性奖金
留言时间:2020-04-25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是单位办税人员,现在单位部分奖金超过3.6万元的职工要求单位报税时,将他们奖金中拿出3.6万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剩余的奖金作为综合所得申报。请问符不符合要求,有没有明确的规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6
答复内容
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四川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