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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定额范围报销补充医疗在内企业所得税疑问

关于定额范围报销补充医疗在内所得税疑问

留言时间:2020-04-23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按工资4%比例计提补充医疗保险,员工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时,提供正规医院门诊和药店发票。发票抬头为我公司员工个人。该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是否需要调增?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4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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