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
留言时间:2020-05-09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原是一家钢材生产企业,在积极响应国家“去产能和处置僵尸企业”的政策下,退出该行业,同时由于城市规划和我公司停产多年原因,政府对我公司土地进行收储。公司决定在收储年限结束后注销,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政策性搬迁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9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条 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携带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