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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08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城镇土地使用税半年申报一次,5月是该申报本年1-6月的土地使用税,还是上年11月-本年4月的土地使用税呢,如果5月申报了本年1-6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5月将该土地转让与他人,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9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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