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代开发票备注栏未填写完整事宜?
留言时间:2020-05-05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合作方在税务局代开的工程服务发票在备注栏未填写工程名称、工程地址,且按照贵局电话所说可以要求代开发票的税务局重开,但是现在代开发票的税务局不愿意重开,请问怎么办?弱势的企业好为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6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