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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09-29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我要评论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留言时间:2020-05-03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账面价值"还是“账面原值”? 如果按原始价值计算的话,我公司房产价值数十年扣除折旧后“余值”就不会很多了,这个时候还是按原值扣除10%-30%后计算房产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6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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