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退税事项问题
留言时间:2021-12-30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成立,因公司项目建设期产生大量进项税发票,现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我公司符合留抵退税政策,要求我们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留抵退税事项。如果我公司2021年12月申请享受留抵退税,后期公司产生销售收入后,交纳增值税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2-3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六、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纳税人已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