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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井下勘察技术服务涉及设备落井事故赔偿,开票税率问题?

井下勘察技术服务涉及设备落井事故赔偿,开票税率问题?

留言时间:2021-12-27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主要提供井下勘察的技术服务,最近我公司在提供井下勘察技术服务的过程中,不小心有100多万的设备落井的事故,经双方达成协商后,甲方同意给予我公司赔偿费100万,请问:当前我公司给甲方开具什么样的发票呢?甲方要求我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我方给甲方签订的合同为:井下勘察技术服务合同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2-28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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