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国有粮食企业销售政策性粮食的专用发票问题
日期:2019.8.5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是免税的国有粮食企业,近日通过省粮油批发中心销售一批政策性储备粮,购买方强烈要求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我公司销售的是免税的政策性储备粮在系统中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5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并可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保证此项政策的落实,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二、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违反本条规定,逾期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擅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地要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户数于1999年9月15日前上报总局。(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