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一般计税项目预缴土增税计税依据
日期:2019.8.5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目前土增税预缴存在以下执行疑问:
1、依据(财税[2016]43号)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9%)*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税乎网注:43号文原文为: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两者的结果完全不一样。
7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按照...”,且如果按此执行,会导致其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更大差异,不方便企业管理,同时会提高企业预缴土增税金额。
在现在减税降费的背景下,请问企业是否可以自主选择申报方式?还是我省已经有明确的执行口径?
望领导给予答复为盼,谢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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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
可以理解为70号公告是对43号文件的进一步明确。按70号公告,预征土增更多。但70号公告用了一个“可”字,耐人寻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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