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脱贫攻坚综合帮扶队员综合补助是否按月收入纳税?
日期:2019-09-19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尊敬的省级税务同志:我们是参加省委组织部综合帮扶队的队员。省级、各地市级组织部先后出台文件,落实了对综合帮扶队员的交通、生活等补助保障。 请问,这种补助,是否适用《个人说得税法》第四条之三“(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盼复!
答: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