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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学校食堂承包经营单位的收入与税前扣除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四川省税务局:学校食堂承包经营单位的收入与税前扣除问题

日期:2019-10-17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对于学校食堂承包单位,1、取得的收入为学校扣除提成或管理费、水电气费后支付给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再代支原材料费用,收入确认是否为扣减后的金额?2、原材料采购对象多是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批发商或个人,若要求代开发票,几乎都不愿意供货,对此种行业现状,无法取得发票,但有对方的收款凭证、出入库记录、转账记录等,是否可以作为合理成本进行税前扣除?3、若稽查机关稽查,如何核定食堂承包单位的收入和成本?

答: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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