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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建筑工程老项目进项发票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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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建筑工程老项目进项发票抵扣问题

日期:2019-10-24

来源: 四川省税务局

问:因我公司为四川企业,外出经营地浙江温州,工程所在地税务局,已经完成进项发票抵扣后,预交差额税费,回四川报税,工作人员不认可温州税务局抵扣,为什么我们这个项目其它省外公司都可以抵扣,一国不会两个制度吧,忘领导尽快处理

答: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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