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09-08 14:4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我局向下列纳税人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限下列纳税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名单如下:
1.成都万利聚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105332038830,税务处理决定书号:成税二稽处〔2021〕726号(附件1)。
2.成都亿欣乐成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5MA61RAGPXP,税务处理决定书号:成税二稽处〔2021〕724号(附件2)。
3.成都时梅香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107343121365,税务处理决定书号:成税二稽处〔2021〕725号(附件3)。
4.成都中航领航电力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0MA61TGL39N,税务处理决定书号:成税二稽处〔2021〕712号(附件4)。
联系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青路59号3楼324室
联系人:乐铮 黄一明
联系电话:028-89483558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二稽处〔2021〕726号).doc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二稽处〔2021〕724号).doc
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二稽处〔2021〕725号).doc
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二稽处〔2021〕712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9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二稽处〔2021〕726号
成都万利聚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105332038830)
我局(所)对你(单位)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5年度向下游南充市**商贸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金额3,585,148.66元,税额609,475.30元。经查,你公司与南充市**商贸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无真实货物交易,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相关处理程序,我局已于2021年8月31日向南充市**商贸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将你公司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二稽处〔2021〕724号
成都亿欣乐成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5MA61RAGPXP)
我局(所)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6年度向下游东莞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23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6份,金额16,277,264.78元,税额2,767,135.02元。经查,你公司与东莞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23户企业无真实货物交易,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相关处理程序,我局已于2021年8月31日向东莞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23户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将你公司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二稽处〔2021〕725号
成都时梅香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107343121365)
我局(所)对你(单位)2015年7月13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5年度向下游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86份,金额28,246,755.19元,税额4,801,948.51元。经查,你公司与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无真实货物交易,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相关处理程序,我局已于2021年8月31日向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将你公司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二稽处〔2021〕712号
成都中航领航电力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0MA61TGL39N)
我局(所)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7年取得开具单位为北京***茂商贸有限公司已被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代码:1100162130,发票号码:09769654-09769678; 10202951-10202975, 发票金额4983846.00元,税额 847254.00元,价税合计5831100.00元,货物名称为煤,你公司已抵扣进项税额。
你公司取得的上述50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应补缴增值税131,001.68元并补缴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58121.62元、教育费附加24909.27元、地方教育附加16606.18元。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33号公告)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7年4月增值税830308.92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7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8121.62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7年4月教育费附加24909.27元。
(四)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7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16606.18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青羊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