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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四川省税务局:公积金专项扣除问题省税务局:公积金专项扣除问题

公积金专项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2-03-30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1-6月公积金1000元。

7-12月公积金2500元,并补缴1500元,每月缴纳了4000元。

公积金全年专项扣除是2500*12?还是1000*6+2500*6?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4-02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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