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农产品税率抵扣问题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你好,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公司,我公司在为乡村振兴作应有的贡献,在经营当地的相关水果、粮食、菜仔油等农产品,给当地农民收购后销售给一般纳税人公司,我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现开的专票是1%的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公司与农村专业合作社经营农产品的政策是否一样?一般纳税人得此农产品专票后能抵进项税9%吗?一般纳税人该如何操作抵扣农产品9%进销税?
办件编号 NSZX20210900714 咨询时间 2021-09-09 16:15:41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公司购进农产品,如销售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按上述规定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若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照1%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9月10日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10 0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