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汽车经销商是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相关所得税政策优惠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19年3月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出台了文件,为了鼓励汽车全产业链的发展,明确汽车经销商属于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同属成渝经济圈,请问四川省的汽车经销商是否可以享受此政策?谢谢
办件编号 NSZX20210900735 咨询时间 2021-09-23 09:24:26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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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9月23日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23 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