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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

09-29 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 我要评论

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2-03-28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有形动房租赁费,此前个人到税务大厅代开发票,大厅是将个人所得税一并征收了的。为什么现在要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该项收入并非个人的综合所得,而是个人的经营(出租业务)所得,税务大厅为什么不能在代开发票时收取,而要将该项工作转移到支付单位,这样会增加纳税人工作负担,能否多多体谅纳税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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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3-29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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