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2-03-28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有形动房租赁费,此前个人到税务大厅代开发票,大厅是将个人所得税一并征收了的。为什么现在要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该项收入并非个人的综合所得,而是个人的经营(出租业务)所得,税务大厅为什么不能在代开发票时收取,而要将该项工作转移到支付单位,这样会增加纳税人工作负担,能否多多体谅纳税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3-29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