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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成立三年以上企业才能申请退还增量留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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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问题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日期:2019-11-08

问:成立一年多的房地产企业,符合《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关于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相关规定,但税务局以公司成立不到三年为由拒绝为公司办理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请问:公司是否必须成立三年以上且符合该公告要求的纳税人才能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答: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以上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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