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缴纳契税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日期:2019-11-08
问:根据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处发布的《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缓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财行便函【2017】14号)之规定从2017年4月1日起,暂缓将成都市建委收取的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契税计税依据,且得到总局和省局认可。请问:在四川省的其他城市(如:遂宁、宜宾、泸州等)缴纳的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也应暂缓纳入契税计税依据?
答: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以上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