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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基金公司成立的合伙企业是否有资管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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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基金公司成立的合伙企业是否有资管人资格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日期:2019-11-06

问:我司是一家由两家基金公司,一家信托公司共同成立的合伙企业,未在证券协会备案。经营的委托贷款业务,可以按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吗?

答: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56号第一条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以上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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