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建安企业是否可以享受《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优惠政策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日期:2019-11-06
问:你好,我单位是主要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施工的建安企业,对于是否可以享受《鼓励类产业目录》所得税优惠存在如下问题:
1、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施工的“建安企业”是否属于《目录》(13版)鼓励类第二十二项“城市基础设施”中“城市及市域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单位。(因为目前我们咨询的解释有几个版本:1、包含从事该项目建设的建安企业 2、不包含建安施工企业,只包含投资建设单位)
2、如果从事轨道交通施工的“建安企业”属于目录规定,同时地址和营业收入均满足相关文件,是否可以享受所得税减按15%征收?(分包单位满足要求是否也可以同时享受优惠?)
3、如果符合减征要求,是否需要报送资料经税务局审核,还是企业可以直接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谢谢
答: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第二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根据纳税规范3.0附录二规定: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以上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