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四川  >  四川省税务局:农产品进项抵扣发票要求

四川省税务局:农产品进项抵扣发票要求

09-29 我要评论

四川省税务局:农产品进项抵扣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日期:2019-11-06

问:一般纳税人从个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从税务代开的3%税率的普通发票,1、可以进项抵扣吗?如何抵扣?2、如果从个人处取得进项专票,可以抵扣吗?如何抵扣? 3、如果从个人处取得的免税发票,可以抵扣吗?如何抵扣?

答: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六)小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以上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