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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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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抵扣问题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日期:2019-11-05

问:我司为上市公司,A司为我司全资子公司,我司于2018年度对公司及A司的核心骨干员工进行股权激励。A司有7名员工被激励,授予股票数量为1万股,授予价为100元/股,实际行权日收盘价为200元/股。A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就该股权激励行为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在A司确认了成本费用。7人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已我司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第七条规定执行: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

问题:就上述股权激励计划,A司确认的股权激励的有关成本费用,由全资子公司A司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还是由我司税前扣除?

答: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以上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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