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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空调销售与安装分开核算增值税适用税率?

09-29 我要评论

四川省税务局:空调销售与安装分开核算增值税适用税率?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日期:2019-11-05

问:空调销售与安装分开核算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否可以分别按货物与安装分别适用13%与6%?(参照电梯是可以的)空调要区分中央空调与个人的空调吗?

答: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以上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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