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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碾茶(用于加工抹茶的原料)是否适用农产品优惠税率9%?

关于农产品的优惠税率问题

留言时间:2019-08-12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请问碾茶(用于加工抹茶的原料)是否适用农产品优惠税率9%?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13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请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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