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开票的新冠肺炎相关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留言时间:2021-11-17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公司给营销人员购买新冠肺炎相关保险,保险公司说该险种是个人险,只能对个人开票,请问该种情况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1-19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