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1-11-15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成都一建筑公司在乐山市承接了建筑工程项目,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乐山市总工会要求,以开具发票金额作为基数扣缴了工会经费4万元(本来应该扣缴工会经费10万元,需要返还6万元给企业),同时也不再返还企业了。请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工会经费是按照10万元税前扣除、还是按照4万元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1-17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