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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应收账款融资购买方增值税问题

应收账款融资购买方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11-10

纳税人所属地:四川

问题内容:我方花500万购买了应收账款方B的1000万应收账款,不附追索权即我方购买后自担风险。一种情况:现在我方将购买的B的1000万应收账款收回了800万,我方现在差额的300万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二种情况:现在我方转手将B的1000万应收账款花600万卖给了D,现在我差额的100万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是按照什么税目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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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1-16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总局未明确相关政策前,纳税人购买不附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后,收回金额超过应收帐购买成本的部分,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总局未明确相关政策前,纳税人购买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帐后再次转让取得的价差收入,暂不征收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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