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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公司将未售商业办证在自己名下用于贷款是否可以不征房产税

09-29 我要评论

四川省税务局:房产税

回复日期:2019-12-06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尊敬的领导: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公司将未售商业办证在自己名下都没有对外出租出借及自己使用,公司帐列为开发产品,只是部份用于了贷款,请问:公司将未售未使用商业办证到自己名下后是否交纳房产税?我省是否确定将“贷款”作为一种实际使用各地口径差异较大?如湖南株洲就明确“抵押”不征收房产税,我省是否可参照湖南株洲予以明确?

答: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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