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房产税
回复日期:2019-12-06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尊敬的领导: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公司将未售商业办证在自己名下都没有对外出租出借及自己使用,公司帐列为开发产品,只是部份用于了贷款,请问:公司将未售未使用商业办证到自己名下后是否交纳房产税?我省是否确定将“贷款”作为一种实际使用各地口径差异较大?如湖南株洲就明确“抵押”不征收房产税,我省是否可参照湖南株洲予以明确?
答: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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