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具原税率发票的问题
回复日期:2019-12-06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老师您好,我们这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制造业。2016年与客户签订框架合同,销售我司生产的制冷设备,未约定合同金额,但约定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到目前未开票也未收款。
1、2017年6月我司第一批合同订单开始执行,当月设备发货。截止目前未收款,未开票;
2、2018年6月我司第二批合同订单开始执行,当月设备发货。截止目前未收款,未开票;
3、2019年8月我司第三批合同订单开始执行,当月设备发货。截止目前未收款,未开票;
本月我司提请收款,请问如何开票呢?可以全部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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