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买赠涉税咨询
回复日期:2019-12-04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公司在从事装修装饰服务时进行优惠促销,凡是在公司消费的客户根据消费金额的大小可以获得金额100-10000元不等的外购商品(品类繁多,主要是家电、日用品,税率13%)。
1、这部分促销品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2、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这部分赠品我们应如何给客户开具发票,是按一般纳税人原适用税率13%开具还是按我公司适用的简易计税征收率3%开具?
答: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一、“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对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可统一开具“赠品一批”,同时需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见附件),并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对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有随同销售机动车赠送货物的,可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税合计”栏大写金额后写明“(含赠品)”并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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