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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税率咨询

09-29 我要评论

四川省税务局:税率咨询

回复日期:2019-11-26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老师你好,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营生产销售混凝土,并进行了简易征收备案。我公司提供主材并委托外单位加工成混凝土,再销售给客户,请问我们公司给客户是开具13%还是3%的发票呢?

答: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的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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