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跨境免税服务政策咨询
回复日期:2019-11-25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为具有境外游资质的大型旅行社,主要承接欧美出境游业务,免征增值税。我们的服务内容是根据客户的要求安排路线,提供住宿、大巴车、餐饮、门票、导游。这些服务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比如设计安排线路、预定酒店车行等地接资源、提供领队或导游服务、以及随时跟踪行程应对突发变动。我公司具备100余人的专业操作团队,除少部分在境外负责洽谈供应商以外,其他大部分在国内工作,以电话、邮件、即时通讯等各种方式与境外供应商联系,保障旅行团的行程。
同时,为拓展境外业务,我公司拟在瑞士设立了全资子公司,承接其他国家(目前主要是东南亚)以欧美为目的地的旅游业务。由于瑞士的人工成本高昂,而上述这些服务在国内一样可以完成,因此,我公司境内操作团队将同时负责两家公司的服务,瑞士公司并无服务人员。为合理分摊人工成本,我们按业务额的比例划分,将部分人工操作成本加成2%(此加成比例经瑞士专业资讯机构认证符合瑞士税法)后转移给瑞士公司。
我公司理解,母公司向瑞士公司提供的操作服务本质上是境外游服务的一部分,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所有实际消费地点也完全在境外。符合【财税〔2016〕36号】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一)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同时也符合(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之6.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现咨询本公司对上述业务的理解是否正确,以及本公司应当具体适用何种税收优惠?
答: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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