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营改增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税务处理
回复日期:2019-11-22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于营改增以后取得一宗土地的使用权,现转让给另一家公司,请问是否适用于2016年36号文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缴纳增值税,如不适用应当如何缴纳?
答: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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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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