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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向境外试验室支付试验费,是否免交增值税

向境外试验室支付试验费,是否免交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11-21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司为境内一家生产企业,向境外的实验室支付服务费,境外实验室全部是境外人员,该实验室是境外企业,于我司无关联,试验之后的报告用于境外国家登记费,登记后我司方可以在境外销售我司产品。请问,我司向境外实验室支付的试验费是否免交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5

答复内容

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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