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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是否适用建筑老项目按照3%简易征收

09-29 我要评论

四川省税务局:是否适用建筑老项目按照3%简易征收

回复日期:2019-11-21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总包于2015年10月与业主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使用简易征收3%,我公司于2019年11月与总包签订幕墙分包施工合同,请问我公司能否适用简易征收?

答: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1、2、3点的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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