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食堂采购无发票企业所得税抵扣
回复日期:2019-11-06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请问下企业自办食堂在农贸市场采购的蔬菜等食材,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未取得税务发票,企业所得税抵扣是否可以抵扣?如可以,请问下需要什么资料?
答: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以上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