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适用范围
留言时间:2021-11-26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你好!请问下:公司为一般纳税,外购砂石,租用生产设备和场地、生产工人由设备出租方外派(因设备专业性强)、设备用电由公司提供。可否享受3%简易征收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1-30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