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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契税优惠政策

契税优惠政策

留言时间:2021-12-09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今年69岁,2016年10月签订购买第3套住房合同(86平),2017年6月卖出一套(7楼无电梯),2021年12月开发商才交增值税开购房发票申请办理2016年10月购买的这套位房的房产证,下目前我夫妻名下只两套房(含现在办证的86平)。请问可以享受改善住房条件第2套(90平以下)的1%契税优惠政策吗?(绵阳市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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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2-09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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