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的砂石销售是否包含销售委托加工的砂石
留言时间:2021-12-14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业务描述:一般纳税人A公司从政府竞拍取得砂石开采权(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委托B公司在A公司租赁的场所开采并粗加工砂石,然后统一由A公司在其租赁场所对外销售(注:所 销售砂石属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问题:请问A单位该项砂石销售业务,是否属于财税〔2009〕9号规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适用简易征收的范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2-15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