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砂土石料继续生产成建筑用砂土石料,可否简易计税
留言时间:2021-12-12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公司通过外购原材料(石灰石片石),通过破碎、洗选、分筛后成为建筑用碎石、机制砂等进行销售,是否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2-14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调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