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企业以土地作价入股的土地评估价值是否可作为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留言时间:2021-12-02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A公司2013年土地入股B公司,并将土地登记到B公司,土地评估价3200万元。
B公司于2018年进行房地产开发,预计2022年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那么土地入股时的评估价可以作为土地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2-06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