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税扣除项目中土地使用权支付凭证
留言时间:2021-12-02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你好,我们通过法院拍卖中标了一处房产的(土地+建筑物),根据拍卖公告,出让方需要缴纳的相关税款由我们承担,我们交完税之后再凭完税凭证去法院退还这部分代缴费用。现在缴纳土增税时,对方因为管理问题导致所有的财务票据和账本都找不到了。房屋及构建物采用评估的方式计算成本,土地目前只能在当地的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调到土地 ,相关的财政收据和契税收据都找不到了。请问 国土局的土地出让合同及合同标注的费用可以作为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支付凭据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2-07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是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及权属变更等方面的资料。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