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
留言时间:2019-12-19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如果请专家提供咨询服务,每月按税后净额3000元作为劳务报酬,季度支付,即由我司承担增值税,增值税附加及个税。那么应该如何计算增值税、附加税和个税呢?个税可以按季度3个月合并缴纳吗?如何计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果各项税费由你司承担的,则专家实际取得的咨询所得为“咨询收入+各项税费”,应以此作为计算依据。
增值税 =咨询收入+各项税费 /(1+3%) ×3% ;
城建税 =增值税×(1%或5%或7%)(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3% (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2% (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企业请专家分别在不同月份提供咨询服务,但报酬在同一个月支付的,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季度支付,个人所得税应按季度3个月合并计算。
税乎网计算结果:
含增值税收入 | 3,663.10 |
增值税(3%) | 106.69 |
城市维护建设税(7%、5%、1%减半,假定为7%减半) | 3.73 |
教育费附加(3%减半) | 1.60 |
地方教育费附加(2%减半) | 1.07 |
个人所得税 | 550.00 |
税后收入 | 3,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