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合并申报后,噪音
留言时间:2021-08-1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环境保护税合并在财产与行为税申报后,工业噪音的计税依据是超标的分贝数吗?税率是对应的应纳税额吗?同一噪声源昼、夜均超标的,还要分行填写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同一噪声源昼、夜均超标的,还要分行填写。申报表中“噪声时段”选项可分“昼”、“夜”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