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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能改查账征收吗?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能改查账征收吗?

厦门税务  2021.8.20

问题一Q:很多时候,纳税人存在政策认识的误区,认为目前自身是核定征收的企业,可以按照“核定”的方式缴纳税款,且一经核定就可以永久适用,真是这样的吗?

  解答  A:实际上,核定征收也是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问题二Q:部分行业/类型的企业本身就只能适用查账征收,具体都有哪些?

解答  A:(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6年88号)

问题三Q:我公司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企业的资产在税务处理方面有什么注意要点?

解答  A:(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7号)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象屿保税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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