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业务一次性收取的手续费企业所得税处理
留言时间:2019-12-17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售后回租业务,出租方于出租开始日一次性收取的手续费,会计上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分期计入收入,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确认收入,何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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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上述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其实质属于提供融资贷款服务,手续费的实质为利息收入请按照上述规定,在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另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未确认融资收益,在摊余期间按期冲减财务费用。因此,出现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上的差异,请按期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