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出租
留言时间:2019-12-17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尊敬的税官:
我司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国有仓储企业,成立
于1995年,因业务需要把一块货场出租,每年收取租金。请问①能否按照2016年16号文件的规定按5%的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②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如何开具?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请根据你司不动产取得时间,并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判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按照“经营租赁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