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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关注!公司投有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是否可以退税

09-29 我要评论

分红退税

留言时间:2019-12-16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在取得股票分红时,因未连续持有12个月而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缴税后,公司一直持有该股票至超过12个月。请问在超过过12个月后,公司能否就之前因未满12个月已缴税的股票分红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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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贵司在取得股票分红时,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因此,不适用免税规定,不可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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